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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去外省出差3个月,由于工作十分繁忙,每天都要加班,3个月共加班近200个小时。造成身体体力严重透支,并患上多种慢性疾病。 今年年初返回公司后,公司对出差期间的加班根本不予理睬,既不付加班费也不给串休,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另外,我公司申请的不定时工作制是面对管理阶层的人员,但虽然我的职位属于管理阶层,但我的实际工作根本不是管理层的工作,每天必须根据固定工作制来上下班,请问这种情况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范畴内吗?

仲裁 2012-03-29 14: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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