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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在上海歌德服装有限公司上班,在今年的3月18日进厂至6月24日离职,期间由于工厂工资低,加班时间长及综合保险未办,本人不满,所以向厂部提出离职,工厂的主要领导也在离职单上签名确认,同意离职,原本在本月发上月6月份的工资时,却一分未发,并且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到本人,请问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其他 2009-07-23 1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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