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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经过与频繁且深入的商业谈判,于2021年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乙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3400万元的价款购买甲房地产公司73间商铺,且当日交纳全部房款…………出卖人甲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商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360日内,由出卖人提供相关资料至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如出卖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能交付或未能全部交付《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商铺,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即转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乙之间的借款。”《房屋买卖补充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条件如下:1借款金额共计3400万元,借期为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月利率为5%。2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还款或未能交付商铺的,按照未还本金部分或未交付商铺价格20%,承担违约金责任。3如出卖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了部分商铺,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已交付商铺的价格。”《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乙依甲公司指示,将3400万元价款打入甲房地产公司账户。甲房地产公司向乙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的统一发票,发票原件由房地产公司持有。合同签订后,甲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7月和11月分两次向乙公司交付了10间商铺(价格共计600万元),并于2021年8月,10月12月分三次,每次400万元,合计向乙公司汇款总计 1200万元。截止到2021年底,尚有1600万元借款既未退还,也未进一步交付任何商铺。2022年1月8日,甲房地产公司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在税务机关缴销。自2022年3月起,乙公司一直与甲公司进行沟通,2022年5月双方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按补充合同的第五条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被告承认只交付了10间商铺,另外支付了1200万元,并愿意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系民间借贷关系,商铺房买卖关系不过是形式仅为民间借贷债权的担保,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过高。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谈判 2022-06-13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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