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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股份制公司,一名职工在2005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应得收入和客户佣金共计60万元,公司发现后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当时没有报案。现该人又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以职务侵占罪的名义报案?应该向哪个部门报案?资金已经退回还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09-07-23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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