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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看看我[哭惹R][哭惹R][哭惹R] :2018年6月1日,李某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 年。银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找到了经济实力较好的甲、乙、丙 3人。甲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表示愿意在李某不能履行时代为还 款。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李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丙单方向银 行出具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函。 1)甲、乙、丙3人是否都可以设立保证?若能够设立保证的, 保证的性质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14分) (2)如果甲、乙、丙的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间何 时届满?为什么?(12分) (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经过银行同意,李某将债务转让给刘 某,此时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12分) (4)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李某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3 个月,保证人对于变更之后的债务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12分)

抵押担保 2022-06-14 08: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主要从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上区分,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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