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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和威廉共同组织了一个合伙企业买卖赛马。2016年1月,他们以18万美元购买了一匹母马“浮云”和它的幼驹“追风”。2018年1月,合伙企业对母马“浮云”进行拍卖,威廉以32万美元购得该马。尽管威廉在拍卖之前完全有可能告诉海伦他打算竞买“浮云”,但他并没有告诉海伦。11个月后,海伦发现是威廉买走了“浮云”。在这期间,威廉曾告诉海伦幼驹“追风”也被合伙企业卖给了第三人。海伦询问是谁买了幼驹,威麻没有告诉他的合伙人。2020年,在一个赛马会上,幼驹“追风”得了大奖海伦发现“追风”的所有人是威廉。原来在另一次出售中,买方也是威廉。海伦起诉要求法院宣布这两次交易无效,并与威廉平分“追风”所得奖金。请分析: (1)威廉是否违反他对海伦及合伙企业的义务?如果违反了他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则他违反的是什么义务? (2)法院是否应支持海伦的主张?支持的理由是什么?不支持的理由又是什么?

合伙企业 2022-06-21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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