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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托学校做的平安保险,一年一次,但是在2020年的9月份交费应该要在2021年的9月份才失效,但是在2021年的同时6月份交了一次保险。等于是双份保险。投保人却不知,因为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通知投保人说保单要到9月份才失效,而是直接把投保人6月份交的费用又做了一次保险,等于是双份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校方2021年的保险有多加了一项条款,而是直接让投保人们投保,导致2022年6月份的时候保险公司打给投保人说逾期了,但是在2020年和2021年之间多的三个月保险该由谁去承担?因为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办了一份保险也没有通知投保人那这个问题是谁的错

保险赔偿 2022-06-23 1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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