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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男59周岁,在农贸市场因不经告示被人划破西瓜,在要求赔偿的时候,突然被对方的女婿(25岁)用啤酒瓶子砸中脑袋,送至医院,造成脑挫裂裂,脑内血肿,法医签订为轻伤,伤残九级,现在医院治疗观察,对方也出了部分医药费,但是现在对方态度恶劣,不愿意承担医疗等费用了,派出所也已经受理此事,但在出具法医鉴定和询问笔录后,承认目标明确,案情简单,但是没有立即去抓人,说要等上级的批捕令,一直在拖着个案件,没有给我答复,请问此事应如何催促派出所快速处理?是否我马上越过派出所,直接到人民法院自诉?

刑事辩护 2015-01-11 10:2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轻伤属于刑事方面的概念,而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二者没有关联。
    如果是因他人侵犯而致受伤的,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赔偿,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者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 可以自诉也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 当然可以。
  • 你好,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 如果对方态度恶劣,就没有协商的必要了,建议马上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至少可以尽快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 王月辉律师
  • 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 可以自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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