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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年6月,张男和李女通过朋友聚会相识,二人均系离异单身,惺惺相惜,互生好感,很快走到一起。张男与煎妻有一女,由前妻抚养,张男经常去探望,按月付抚养费用给女儿;而李女与前天有一子,已成年,但仍在就读,母子感情很好。张男和季女婚后约定:互不干涉对方与自己的子女来往,但前提条件不能影响新的家庭感情,婚前各自带入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男和李女婚后经过二人共同努力,先后又购置两套房产,此时因李女之子已近结婚年龄,李女提出来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与其子所有,张男同意,并办了公证。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感情破裂,李女起诉要求与张男离婚,张男则要求将婚后两套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请问:张男的请求能否实现?为什么?

子女抚养 2022-06-29 10:37 人浏览
共18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如果已经赠与给子女的房产,且办理公证或者过户,一般是不能撤销赠与,离婚时就剩余的财产作出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就是有关在您问题解答,希望你的婚姻可以有个圆满的结束。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受法律保护的约定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必须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4、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 5、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6、财产分割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约定。 7、违反协议的责任。
  •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与您沟通案情和相关材料帮助您综合分析判断。
  • 你好,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与您沟通案情和相关材料帮助您综合分析判断。
  • 已经赠与给儿子的房产不会在离婚中分割,另外一套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您好,房产已经赠与给子女了吗?如果已公正,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 您好,婚后所得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您说的问题我们可以帮您分析一下
  • 您好请问您是当事人还是替人咨询?
  • 你好,是本人的事情吗?可以沟通
  • 您好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主张
  • 公证过的房产不能撤销的
  • 按照你们的约定是不能实现的
  • 好的已经收到你你的短信
  • 您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 法律考题建议您自己琢磨
  • 您好 您这边是想咨询离婚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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