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司法实务中,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相互转账行为,如果数额不是较大的,通常认定为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在对方收到转账后赠与行为即已完成,您不能主张对方返还。因此,本案如果与对方就返还转账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时,您除了需向法院提供转账凭据的证据外,您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给对方的钱款不是赠与行为,而是如借贷等其他原因,否则诉讼时对方以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抗辩的,您的诉求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希望以上回复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