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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为偿还债务,给 B 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 C 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 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 B 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 D 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D 公司于2015年4月 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 E 公司将汇票交付给 F 公司, F 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 G 公司, G 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 C 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 G 公司遂以 ABDCEF 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 问题:

票据纠纷 2022-07-03 22: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可以按以下操作:1、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背书应当连续。2、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3、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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