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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2001年5月1日结婚,婚后有一男孩。2005年买一处平房及院落。由于性格不合于2009年8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屋所有权归丈夫,他给我十万元钱(每月给一千),但只给了两个月我们又在一起生活了,2010年4月13日办的复婚手续。5月1日前后翻盖了部分房屋并新盖了几间,花了十多万元钱还欠了很多债。请问我现在要离婚,房产和债务该怎样分割。丈夫有工作,我没工作,孩子怎样才能归我抚养。谢谢

离婚 2012-04-02 0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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