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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购置时钢架大棚一套(33米x6米)包括钢管使用寿命8-10年和卡簧、卡槽、压膜线、地钩等使用寿命3-5年。评估公司查勘记录钢架大棚(仅有报废钢管)有5种大小不等规格47个(不是46只),3300元是2000年购买的一套价格,2011年己到报废期,目录中也没有具体单价,常理也可知怎么会为十一年前价格且不分规格补偿均一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应按拆迁公告时间2011年3月11日的钢架大棚价格认定,或按照《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的通知》给予残值补偿。即使按2000年购置价新的仅2000元左右(单有钢管没有卡簧等)。申诉有用吗?

拆迁补偿 2022-07-16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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