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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并于2月13日进行了仲裁,我于2月17日受到仲裁书,用人单位于2月22日收到仲裁书,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于3月6日到法院起诉,但我一直到4月1日都没有收到起诉副本,请问是怎么回事,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8-09-16 11:5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上说,法院应在十五日内给你送达起诉状副本。
  • 尚需等法院通知
  • 劳动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 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有明确的被诉人 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间可以参看如下法条: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可以直接打电话去法院问问。
  • 没有收到你就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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