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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死者一起上班,死者从三楼掉下去,没有当场死亡,我们是做不锈钢的,中间存在两个老板,一个是业主,但是我不知道双包老板(也就是叫我们做工的包工包料的老板)和业主有没有签订合同。双包老板本来是叫另一个人做,但是另一个人没空,就喊我和死者一起去做。这种情况那些人有责任?还有就是那个的责任大?

其他 2015-11-14 20:3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1、可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一年之内),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未给你办理社保,这个工伤待遇都应该由公司承担,具体的赔偿项目要看你的伤残等级,通常包括医疗费、康复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出现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
  • 有责任,建议尽快委托律师
  • 属于工伤,欢迎联系。
  • 你好,劳动关系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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