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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21年先生意外去世,根据我们夫妻俩之前所立的遗嘱,所有财产全部由儿子继承,在我本人放弃全部权益后在21年进行了公证。在公证的财产中有二套本市的商品房,一套产权人为本人和先生二人共有,一套为本人先生和儿子三人共有。现请教您:: 1、这二套房屋是否可以用买卖的形式归属我儿子? 2、我先生的那部分可以买卖还是作为继承来处理?谢谢!

遗产继承 2022-08-15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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