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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在该公司某部门工作,合同为一年一签。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定新劳动合同,同时我又继续在在该公司工作了6个月,由于公司经营问题,突然宣布我部门解散。在工作期间未上社会保险。 请问:(1)我在该公司工作了4年半,公司是否应该补偿我4个半月的经济补 偿金。 (2)未签合同的六个月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这六个月的双倍工资。 (3)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一个月的待通知赔偿金。 (4)未上社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其他 2009-07-24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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