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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2年通过当地劳动局与湖南省邮电管理局招生,于1995年被分配至户口所在地做临时工,没有正式编制。于2001年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编制问题;裁定内容:1、补签劳动合同;2:补缴自招工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3:薪酬同工同酬。于2001年12月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裁定的补缴社保之事一直未履行,目前已超过执行时效。请问该如何维权? 找想聘请律师维权。

社会保险 2022-08-22 10: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如果还在邮政上班,我可以帮你去劳动监监察局投诉,申请调查取证,责令行政处罚并补缴,必须要有监察局的行政决定书,才能 补缴。我可以帮你办。
  •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中,多数都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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