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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部门不能重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请给我一些建议。

行政复议 2022-08-23 09: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依法起诉,如质疑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您可以电询
  •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明显不当的等。注意事项是撤销后,重新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能和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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