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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转况浴池的案子,我在二零零零年三月份,从他人手中转兑了一个浴池,后因种种原因,我于当年五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我们的转兑合同无效,后经法院判决,认为此兑店合同无效,应互相返还。 我按当时的判决,于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九日,已将所兑浴池返还给对方,对方也将兑浴池的钱还给我。 后来关司接着打到二零零五年,打到省高院,省高院又判决此兑店合同有效,于是于二零零六年六月,当地法院就按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回转,可是在我将浴池返给对方后的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对方因没有继续经营,也没有向浴池用房单位交租,所以浴池让用房单位收回,至此标的物灭失,故在零六年执行回转时,对方已拿不出浴池返还我,请问律师,向这种情况,还能执行回转吗?但现在该法院却光执行我的钱,而不将对方的浴池返还给我,请问这样做合法?我又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2-06-18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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