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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搬离深圳或广东省以外的地方,已经和公司签了无固定劳动合同,我不想跟去,这种情况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22-09-30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搬迁在劳动合同中表现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公司搬迁原则上应不能超出深圳范围,否则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简单来说,企业搬迁,协商不一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支持;企业搬迁未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提供了弥补措施,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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