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和乙于2005年协议离婚,小孩归乙抚养,甲是张家界人,乙是安乡人,后甲发现乙自己在广州打工,将小孩寄养在别人家里,故甲在2006年将小孩接回,并于同年7月将小孩的户口迁至张家界,现小孩随甲共同生活,就读,2009年,甲根据《民诉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张家界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并要求乙支付抚养费,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乙方没提出管辖异议,现法院认为其无权管辖,要求移送,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真确?

离婚 2014-04-02 20: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变更抚养权的,由被抚养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就是其户籍所在地,因此法院的做法不合法。
  • 你好,法院有权对管辖权依职权审查,对于非合同类的诉讼,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作出裁定。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做法真确。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达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