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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2005年离婚,小孩归乙抚养,乙是安乡人,甲是张家界人,后甲发现乙在广州打工,小孩寄养在别人家,遂将小孩接回张家界,并于2006年7月将小孩户口从安乡迁至张家界,现小孩随甲居住生活,2009年甲根据《民诉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张家界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法院受理并审理,对方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在法院认为其没有管辖权,要将案件移送,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其他 2009-07-25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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