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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孩子在学校和另一个孩子相撞在一起,一个孩子额头创伤有个大包,一个孩子额头缝合7针,怎么分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0-18 20: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年级的学生,按照年龄推算,年龄是6-7周岁左右,低于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推定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第三人(另外一个小孩)侵权问题,依照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你好,请具体描述一下事情,如有问题可继续追问
  • 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小孩在学校受伤责任划分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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