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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幼儿园前开发新楼盘。在开始修建之后,幼儿园一直就采光事宜和开发商、住建局交涉,二者均置之不理。现在楼已经减了一半,对幼儿园采光权侵害已成事实。 幼儿园将住建局诉至法庭,请求法庭依法撤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法院要求幼儿园提供相关证据。立案后的一天,幼儿园的以为老师发现住建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指指点点,还有名男子拿着照相机在跟拍。后来,住建局将那天的录像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该幼儿园提出被告提供的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其系诉讼开始后收集的,但在播放时该录像上显示的时间是诉讼前,为此,开庭时幼儿园又提供了幼儿园用手机拍下的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法院最终对被告的录像不予采信。 开庭当天,住建局没有出庭,而是在局里开会研究是否需要在补充一些证据。 思考:请说出案例中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说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22-10-26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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