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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保安公司人员,在一所小学工作,蒋校长是那所小学的校长; 3月30日早上我在校门口值班,当时离上课时间还有十余分钟,有两名小学生从校门出去,当时我认为他们是出去买学习用具或零食之类的没有进行干涉,过了一会儿蒋校长来上班,告诉我在他办公室去一趟,当时蒋校长情绪很激动,质问我为什么让那两名学生出去,还怀疑我是否在校门口值班,我解释当时确实在值班而且有一同值周的学生可以证明,蒋校长说我擅离职守还狡辩,让我滚,我说:是否开除我不是你说了算的,要由保安公司来决定。蒋校长很气愤的推了我一下,我也恼了,就打了蒋校长脸上一拳,当时就把他鼻血打了出来,两人就纠缠在了一起,(蒋校长比我高大,当时我记得只打了他这一拳,我自己也隐约感觉身上有点痛,但一直都没去医院检查之类的),不一会儿我们就被周围的人劝开了,事后,蒋校长马上报了案,现在还去成都看病了,说是眼角骨折。事后冷静下来,我也向蒋校长道了歉。但现在他们就认为完全是我的责任,要全部进行赔偿,还以头痛为借口一直在医院里住院。我想请问 律师:我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全部赔偿,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谢谢!

调解 2012-04-09 1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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