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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李**有一块荒滩地东至:河边,西至:地边,南至:**地边,北至洼塘,面积约3亩的荒滩地一次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作为综合用地发展养殖和综合使用。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该荒滩地一次性永久转让给乙方使用,即将该荒地的使用权一次性永久转让给乙方。由于甲方有一定的损失,乙方给甲方转让补偿金共六万元整。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一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荒滩地使用权转让补偿金六万元人民币,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条。如果因为国土方面和水源方面未能建造起来,甲方退回乙方补偿转让金六万元,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将甲方的荒滩地恢复原样,如果未建成根据耽误时间给予一定补偿。 请问这样的土地转让合同内容有法律效力么?

其他 2012-04-10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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