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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案件,是合伙人人投资款,法院判决为借款

合伙企业 2022-11-07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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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结合涉及的证据细节及法律关系的,与律师电联或面谈为宜,以给予具体的法律意见的
  • 个人借款投资通常是不属于合伙债务范围的。但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属于合伙债务。个人债务由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法律依据:个人借款投资通常是不属于合伙债务范围的。但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属于合伙债务。个人债务由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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