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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15层,楼中楼,16层有一个小露台。14年交的房,从去年开始这个露台一下雨就开始往我家漏雨,找了物业,物业说是那块地方是送给我们的,属于我们家,房子已经过了保修期了,他们不管,让我们自己做防水。我们也自己掏钱做了防水,但是因为那上面有一个大的排水管,还有全楼楼顶的排水系统,再加上当时盖的时候地就不平,所以一下雨上面积水很多,导致做了防水没多久一下雨还是再漏雨。联系物业,提出两个诉求:1.既然是我家的地方,那将排水管进行调整,不要往我家排水;2.在露台加盖顶棚。到都被物业拒绝。现在想确定这个露台到底是由谁负责?我该怎么办?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可参考?

业主维权 2022-11-17 1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结合涉及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如明确记载在你方名下,属于你方专有部位,你方有权自行处分;反之,则属于公共部位,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养护义务的
  • 您好,以排除妨害起诉开发商
  • 房屋漏水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先协商,如果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并且在保修期内,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就需要业主进行维修,物业公司进行协助。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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