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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小学里,小孩a(已满8岁),拉着小孩b一起跑去吃饭,路上a被c(c一直在那儿,并没有移动,是a和b没有注意)的脚绊倒,导致和a牵着手的b也被a拉倒,并且因为位置的原因b的头撞到了花坛的柱子而受伤(不很严重),请问对于b的损伤a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24 1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是八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八岁以上的,需要证明学校没尽到管理义务可以要求学校担责,具体的责任划分可能需要家长之间协商,a和c都有一定过失,可能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 你好,这边可以根据双方家长协商来承担责任,根据你的描述,小孩子也不是故意的,建议双方家长坐下来心平气和的沟通。
  • 你好,建议先去报警处理一下
  • 小孩儿在学校受侵害,一般是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已经尽到监管职责的除外。受伤如果是侵权第三人造成的,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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