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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琼士康公司和小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明的岗位为后勤服务岗。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工作地点包括公司住所地、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小明亦同意服从琼士康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此外,小明在劳动合同中还签字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20年9月24日,琼士康公司做出将小明工作地点由岳阳市调整到怀化市的决定,小明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2020年10月9日,琼士康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小明发出离职证明,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 请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2、小明可以向公司主张什么权利? 3 小明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投融资 2022-12-02 1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及工资报酬支付地。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的,可就近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可以起诉的,具体要看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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