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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底将其下属的两个生产车间发包给被告乙公司经营,并约定了相应的承包费、滞纳金和承包期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即进场生产,并添置了大批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乙公司为获得流动资 金,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并用自己所购买的机器设备向银行做了抵押。至2013年底,经核算,乙公司拖欠甲公司承包费用和滞纳金共150万元。乙公司还欠银行贷款160万元。故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所欠承包费用和滞纳金,并对乙公司添置的位于甲公司车间内的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 问: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添置的位于发包企业内的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

招标投标 2022-11-29 1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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