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申诉方、被诉方的身份信息;仲裁案由;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裁决的理由;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