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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房屋出租给乙开办商店,租赁期限为2年,自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租金2000元/月,任何一方若有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乙不得转租。2009年4月1日,甲准备将房屋卖给丙,甲将此事通知了乙,乙未作任何表示。2009年6月,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10月,乙因故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丁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 问题: (1)甲乙签订合同后,若直到2009年7月5日,乙都未付租金,甲可否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2)办理过户以后,丙能否请求乙迁出? (3) 丙能否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若能,乙应承担何种责任?丁某有如何救济的权利?

房屋租赁 2022-12-02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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