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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放学后,家长接完孩子在幼儿园内玩耍,两个孩子之间大闹,受伤,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06 22:0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基本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当然,关键得法院认可)。由于幼儿园在放学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幼儿园要是想免责除非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由于是在放学后在幼儿园内致伤受损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就在于已经放学。在接走孩子后,孩子的监护责任由幼儿园转移给其父母,两孩子大闹受伤,双方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负有监管责任,而且在学生被其父母接管后,只要学生还是在校园范围之内的,学校仍负有监管责任。 2、教育机构应在一些危险活动区域或从事一些危险活动时,应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如张贴警示标语、宣传安全知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等。 3、教育机构在学生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应主动进行救护,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 你好,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 放学后幼儿园应该没有责任了。
  • 民法典小孩在幼儿园受伤由侵害人负责,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幼儿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幼儿在幼儿园受伤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有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孩子应当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能够证实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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