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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冉**,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市**区,联系电话:1********6 被告:**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省**市**区**路**号,邮编4******4,联系电话:9***9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8500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7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为其车牌号豫R***6的大型专项作业吊车一次投保了三年的商业保险,保险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并交纳了两万多元的保险金,保险期限为2008年5月8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7日24时,被告以年为单位给原告出具了三份保险单。 2010年4月15日原告的车辆在广东省**市**村**大桥局三公司的施工现场,在停放期间被工地上倒下的一个钢筋笼砸中,致使原告吊车多处严重受损,司机张升立即报案,随后被告公司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当场出具了《机动车保险简易案件处理记录》和《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两份书面材料,告知原告先到修理厂拆检定损后再修车。 但两天后正当原告准备通知被告公司做拆检定损工作时,接到了被告的拒赔电话通知,又告知本次事故的损失不属于其保险责任,也不再做定损工作,拒绝赔付任何费用。 因为被告的拒赔使车辆无法及时修复而被施工单位解除了与原告已签订的两年的吊车租赁施工合同,损失十分严重。在协商半月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5月初把车托到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实际维修费用共计18500元。 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赔付原告实际的直接损失车辆维修费18500元。 但随后经过一年多的多次协商,被告不予赔付,现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冉**

其他 2012-04-11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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