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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源公司生产特种设备,为开拓市场,2018年4月10日给新客户江苏扬州鑫利来塑化厂寄送该公司的价目表,希望销售某种设备,价格每台2000元;鑫利来塑化厂回电子邮件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100台,5月10日前货到付款。”开源公司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公司现有设备40台,另60台5月20日前送到。”开源公司5月2日派业务员张某押车将40台送至鑫利来塑化厂,经验收后鑫利来塑化厂按每台1800元付款。张某告诉鑫利来塑化厂,另外60台可在15天内送到,鑫利来塑化厂拒绝认可,开源公司认为鑫利来塑化厂撕毁合同,遂派张某押车将另外60台送至该厂,该厂拒收。张某即将设备存入中通物流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导致泥石流冲毁仓库,设备全部毁损。开源公司将鑫利来塑化厂起诉至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鑫利来塑化厂发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的意思表示?理由是(3)开源公司回邮件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是什么(4)根据本案例内容,请你判断开源公司与鑫利来塑化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5)开源公司运送另外60台设备,鑫利来塑化厂拒收,该行为合法吗?理由是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10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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