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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9年的单位福利分房,没有参加住房改革,单位现在无条件收回,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 2022-12-20 10: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法条,即职工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不再是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单位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依法予以收回。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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