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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进行安全技术检查,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赔偿 2022-12-20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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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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