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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人死亡,需要追究医院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22-12-26 17:18 人浏览
共18位律师解答
  • 如果对方没有故意的话一般是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院打错针致人死亡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如果打错针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 建议先复印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及时尸检以明确患者死亡原因。如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您好,这个需要做鉴定,建议先报警,如果确实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追究
  • 您好,医疗损害纠纷要先确定损害结果和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保留证据,和医院沟通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上进行反映、投诉
  • 你好,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由司法机关立案。
  • 你好,可以直接报警处理,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
  • 你好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建议立即报警
  • 你好,你这边具体是身情况呢
  • 是可以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的
  • 您好,什么时间发生的事?
  •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涉嫌医疗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侵犯的主体应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检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每日清单,各种知情同意书,死亡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所有病历。院前急救的,还包括住院病历之外的院前急救病历,门诊病历。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需要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冷藏条件的,在7日之内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拒绝尸检的,由拒绝尸检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死者的年龄、被扶养人、住院时间长短等等,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在委托我们介入之前,尽量不要惊动医院,否则很难搜集到客观真实的证据,协助你们处理,共同努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只能追究民事赔偿您说的情况
  • 你好 ,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医疗事故吗
  • 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你好,法律咨询,刑事责任是警察这边负责立案侦查的,这边立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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