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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某系某中学教师,因上课迟到5分钟被学校予以“三级教学事故”的通报处理,并扣除李某当月的部分绩效工资。李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当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局受理了李某的申诉,经调查后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规定明确,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因为对区教育局做出的申请处理决定不服,李某向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市教育局应当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吗?请阐述理由。

行政复议 2022-12-24 01: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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