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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地不平有坑,把老太太绊倒了,摔伤了,物业是否有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28 13:47 人浏览
共1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法条中上述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地面有管线的情况下,应注意提示义务或者尽快消除障碍,以防顾客受伤。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人身权利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成年人也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行走过程中应注意脚下情况,避免自己身体受到损伤。
  • 您好,物业有维修地面的责任。但如果没有掩盖隐藏地面凹陷,那么老太太的摔伤和物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对老太太受伤不负责任。
  • 您好,您可以诉讼解决,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如构成伤残等级,还可要求伤残赔偿金等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具体要看下事故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在分析双方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 摔伤后是否有现场监控录像作为证据,老人伤到哪里了
  • 物业是有责任的 ,可以根据责任的大小来主张赔偿
  • 您好,需要看这个地面不平的程度以及是否有提示。
  • 您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要求进行赔偿
  • 您好,请问有标志物吗?有证据吗?
  • 您好,物业应承担过错责任。
  • 您好,您的问题需要详细沟通
  • 建议及时固定证据起诉解决
  • 受害业主可以要求物业予以制止,发出整改通知;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您好,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初步判断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违约或侵权责任承担还需更详细的案情了解。
  • 可以主张物业附带民事赔偿。G
  • 如果属于物业的管理范围,物业是有责任的,同时也要考虑个人的主观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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