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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甲于 2020 年 1 月购买一套商品房, 首付 20 万元, 贷款 30 万元, 房产证登记为甲的名字, 2020 年 5 月甲 与乙结婚, 2021 年 5 月乙查明甲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有证据证明),便起诉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甲用自己的收 入还贷 10 万元,乙的收入用于贴补家用, 该房产价格上涨一倍。 请问: (1) 排除甲存在婚外情的情况, 该商品房在离婚时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 排除甲存在婚外情的情况, 对于甲婚前购买的房屋, 是否应向乙作出补偿?如果补偿, 应补偿多少? (3) 针对甲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的情况, 乙在起诉离婚时可同时提出什么请求?

起诉离婚 2022-12-27 18: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婚前共同买房离婚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给一方,获得房子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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