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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小父母双亡,2003年和乙登记结婚,2004年8月生 下一子丙。后甲于2004年10月外出务工,但一直杳无音信。 2008年12月、乙向人民法院申清宣告甲死亡。2009年10月、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分割甲乙间共同财产后,甲的个人选产4万元存款依法由乙丙继承。后乙改嫁。2010年4月,乙意外听说甲因惠绝症住院治疗。乙见到甲的时,甲死亡。 在甲的病床前,春到甲留下的透嘱和甲在2009年9月一笔存 款100万元,称将自己死后的遗产全部由甲的儿子丙继藏。 对此,应如何处理。

遗产继承 2022-12-29 18: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配偶死亡的,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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