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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98年与当地管委会签定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协议书》,协议中的总价款为75万(包含配套费),实际支付70万(已取得法院判决书认定70万元),又与土地局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的总地价为150万元,面积为7700平方米(不含配套费),现我想办理契税缴纳,税务局说应按150万交纳契税并根据容积率等反推出配套费的基数,合并缴纳契税,请问同一块土地,我应按什么基数计算缴纳契税。

其他 2012-08-07 0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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