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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是卫生系统的职工于2011年12月7日受单位委派下乡途中生亡,但我们县的全体卫生系统职工都没参加《工伤保险条例》该如何补偿?

国家赔偿 2012-04-12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死亡赔偿,协商不成起诉解决,欢迎致电帮助你维权。
  • 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 您好! 你爱人只要是卫生系统的职工,即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一样可以获得死亡赔偿。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你依法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具体标准参照该法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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