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受伤害人,于2009年5月26日受雇于浙江省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甘肃天祝县干沙河脑铜稀土多金属矿勘探工程工地务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程属于被申请人甘肃省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承包给被申请人甘肃省地勘局第三地质矿产勘察院,转包给浙江省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受害人王刚娃在干活期间因本人长时间出现头痛、恶心、头晕、呕吐等明显高山反应,遂向温岭隧道工程公司负责人请求结清工资回家,矿方负责人不允,并哄骗受害人服用头痛粉。至6月29日下午3时许,受害人王刚娃在矿上工地出现严重高山反应,由工地负责人派车送至武威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仲裁 2013-08-04 14: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 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标准为20倍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申请鉴定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