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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和总包方签工程施工合同,做的是大清包,能通过法院做造价鉴定吗

招标投标 2023-03-13 17:5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在诉讼中是可以申请的,但并不一律都需要鉴定的,也得结合涉及的纠纷细节情况, 建议委托律师接入代理,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最大化。如需帮助,可以与本律师具体电联
  • 清包是劳务分包,人工费问题,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参照当地的定额来确定价格
  • 合同未签订就施工的情况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 没和总包方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做评估
  • 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及认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一般是按照最后的审计结果支付
  • 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及认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筑法》第十八条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如需帮助可联系本律师。
  • 你好,如果能证明你做的工程量,参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可以进行鉴定
  • 你好,可以申请法院做工程造价鉴定的
  • 如果确实确实存在的话,可以向多方索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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