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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车报废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

保险赔偿 2023-02-13 1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详细情况说一下气车报废

  • 法律分析:首先,车报废是车辆管理部门的术语,保险公司没有″报废″一说,在保险公司的概念是″全损″,也就是说全部损失(或者维修成本超过了车辆的保险金额),无论″报废″还是″全损″,车辆肯定会有损余价值,说直白一点就是卖个废铁也有一定价值,那么,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后,就会产生分歧,也就是说所谓″废品″应该属于谁,是保险公司的还是被保险人拥有,这个最终的判断要看理赔的金额,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没有扣减任何费用(除了规定的免赔),那么这个″废品″就归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扣减了″残值”,那么这个车就归车主所有。另外,对于残值应当是保险公司和车主商定是否在赔款中扣除,当然,如果车主感觉保险公司残值核定的过高,车主也可以通过协商后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车报废了保险可以退。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车报废了保险可以退。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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