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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经过我已经在7月25日发布过,律师以2000元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不支持此损失。我想向您咨询听听您的见解。我不同意郭律师的关点,首先一点是此损失是由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机构对具体受损部位评估后所认定的贬值损失,我认为这2000元的贬值损失是我的未来的可得利益,从法律的角度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这一点曾经在最高院91年9月13日在回复广东高院关于一起海损事故赔偿范围的复函中明确肯定了未来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法院判决一会左一会右,您能帮我吗?

其他 2009-07-28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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